3項條件包括一、房屋登記為本人、配偶、受扶養親屬所有;二、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,且該屋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;三、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。
官員指出,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,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,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來申報扣除,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,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。
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,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,仍可以核實減除,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,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、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,以憑核認。
例如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,還有300萬元本金沒有還清,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35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,那麼甲君雖然貸款350萬元,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萬元貸款部分繳付的利息列報扣除。(劉懿慧/台北報導)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tw.finance.appledaily.com/realtime/20190309/15299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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